近日,有多名网友留言咨询当前收购、运输、出售人工养殖的梅花鹿及其制品的案件定性问题,编者答复如下: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第三条规定,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,属于家畜家禽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。年5月27日,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,以第号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,该目录将人工培育的梅花鹿列为特种畜禽,排除在野生动物之外。综上,人工繁育的梅花鹿已经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也不属于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“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”,对于收购、运输、出售人工繁育的梅花鹿及其鹿茸、鹿血等制品的行为,应当适用《畜牧法》的规定,不能依照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予以行政处罚,更不能依照《刑法》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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