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山药 >> 山药加工 >> 人民调解山药种植户施用农药纠纷圆满得化解
温县司法局张羌司法所调解员经过不懈努力,于年1月27日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户和农产品公司纠纷案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。
年12月28日中午一上班,土地承包大户郑某满面愁容的来到张羌司法所,调解员杨旭霞热情的接待了他。原来,今年七月份,郑某发现自已种植的十八亩山药发生了病虫害,就在网上买了某公司的农药进行了施用。郑某以为自己的山药经过施用农药后会获得高产,但等秋季开始采挖山药才发现,十八亩山药比正常年份减少了一半的收成,这个以种地为生的农民一下子接受不了这个现实,坐在地头伤心大哭。他认为是施用农药的原因,就多次与厂方联系,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。
听了郑某的诉说,调解员段建东、杨旭霞非常重视。杨旭霞首先联系了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,咨询有关政策法规,然后又联系厂家,介入调解,但厂方提出这种农药必须施用三遍,但郑某却只施用了一遍。经调解员调查,厂方反映的情况属实,郑某确实没有按技术施用。再者,厂方提出,山药的产量与土壤、气候、田间管理有密切关系,不能因为山药减产,而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给厂方。所以只愿意承担郑某购买农药的三千元货款,而郑某则提出了五万元的赔偿数额。双方因为对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的数额分岐过大。
两位调解员进一步分析原因,认为首先应找到厂方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,和郑某减产的事实依据。于是调解员段建东开始查阅了《农业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等法律法规,发现按照法律规定,厂方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施用的方法和禁忌。于是他联系郑某让其把包装箱农药瓶送到司法所。在司法所的院子里,段建东,杨旭霞戴着手套,仔细的翻看包装箱和农药瓶,发现上面没有按规定注明施用次数和禁忌。于是他又与厂方联系,要求厂方对此做出解释。由于调解员抓住了问题的关键,厂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,承认自已在产品标识上没有尽到提醒义务,赔偿数额从三千提高到八千。但郑某因为损失太大,不愿接受这个调解协议。两位调解员进一步分析原因,首先是厂方不愿承担过多的赔偿,害怕因此对自已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,再者郑某期望值过高,对自身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。于是两位调解员做了分工,段建东做厂方工作,希望赔偿数额能够提高,杨旭霞做郑某工作,希望他能降低期望值。但经过多次调解,双方还是没有达成协议。但是段建东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,该公司不但生产农药,而且还生产化肥。于是他灵机一动,厂方生产化肥,郑某种地需要购买化肥。能不能让厂方用化肥作为赔偿呢?他和厂方沟通,厂方认为比拿钱要合算,就爽快的答应了。段建东又从厂方声誉出发,与郑某沟通后,决定不以赔偿的名义签订合同,而以产品对比实验的名义签订。厂方因为解除了顾虑,将赔偿数额一下子提高到近两万元。而杨旭霞那边也做通了郑某的工作,使其认识到自已身上的确也有责任,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。
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,多次调解思维的转变,多种渠道的尝试,双方最终握手言和,以该公司拿出2.5吨水溶肥,让郑某做对比试验的方式,在年1月27日愉快的签订了协议。郑某表示一定要按公司的要求施肥,该公司则表示要加大对郑某的技术指导,让他明年获得大丰收,充分证明自己的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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